USCIS 負責管理 EB-5 計劃。 根據該計劃,投資者(及其配偶和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有資格申請綠卡(永久居留權),如果他們: 對美國的商業企業進行必要的投資與提供的美國工人創造或保留 10 個永久性全職工作。 該計劃因移民申請者可獲得的基於就業的第五優先簽證的名稱而被稱為 EB-5。 國會於 1990 年制定了 EB-5 計劃,宗旨在通過外國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和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 1992 年,國會制定了移民投資者計劃,也稱為區域中心計劃,該計劃為投資於 USCIS 批准的區域中心相關商業企業的移民參與者提供 EB-5 簽證,這些企業基於促進經濟增長的建議。
美國EB-5 投資移民
USCIS 負責管理 EB-5 計劃。 根據該計劃,投資者(及其配偶和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有資格申請綠卡(永久居留權),如果他們: 對美國的商業企業進行必要的投資與提供的美國工人創造或保留 10 個永久性全職工作。 該計劃因移民申請者可獲得的基於就業的第五優先簽證的名稱而被稱為 EB-5。 國會於 1990 年制定了 EB-5 計劃,宗旨在通過外國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和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 1992 年,國會制定了移民投資者計劃,也稱為區域中心計劃,該計劃為投資於 USCIS 批准的區域中心相關商業企業的移民參與者提供 EB-5 簽證,這些企業基於促進經濟增長的建議。
項目特色:
要求較寬鬆,達到指定投資金額即可
沒有背景要求,沒有語言要求、沒工作經驗要求
申請人子女可以享受高質素、多樣化的教育體系
健全完善的社會福利
低風險,發展商實力雄厚,信譽優良
唯一保留家庭團聚移民簽證的國家
申請條件:
1. 年滿18歲或以上
2. 無工作或商業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語要求的限制
3. 投資50萬美元(**必須證明資金來源)
4. 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全職就業職業空缺
5. 身體健康
6. 無犯罪記錄